申请材料中提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具体有什么要求?外国人已经在境内的是否可以免于提供?

2019-05-16  点击:[]

无犯罪记录证明一般应当由外国申请人的国籍国警察、安全、法院等官方部门出具,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或经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宣誓性认证不予采纳)。除经该国官方部门特别授权或专门指定外,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一般社会性服务机构出具的背景调查记录、无犯罪记录等证明材料均不予采纳。

外国人申请人在非国籍国(不含中国境内)常住的,且申请工作许可时仍在该国合法居住、在该国申请来华签证的,可以由常住国上述官方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或经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宣誓性认证不予采纳)。一般应额外提供入境签证、居留许可、护照出入境章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常住的,且申请工作许可时仍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居住、在该地区申请来华签证的,可以由常住地区上述官方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该地区公证机关公证。一般应额外提供入境签证、居留许可、护照出入境章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工作、学习、团聚等事由常住的,且申请工作许可时仍在境内合法居住/停留、在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可以提供境内公证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由境内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无需公证)。公证处或境内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明确无犯罪记录证明适用的起止日期区间。无法提供有效境内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提供国籍国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一般应额外提供入境签证、居留许可、护照出入境章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无犯罪记录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内可以重复使用。已经在境内合法工作但不满1年,发生聘用单位变更需要申请新办工作许可证、但原无犯罪记录证明过期的,可以提交原境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工作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境内当地公证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进行申请(原境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在上一次申请工作许可时审批机关收取留存的,可以使用彩色打印的彩色扫描件代替原件,同时在公函中说明情况并提供上一次申请工作许可的申请编号供后台核查)。上述情况中,因工作不足6个月公安部门无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且最近一次入境后工作地均在湖北省境内的,允许提交原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签署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书面承诺本人无犯罪记录,且1年内补齐符合要求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符合A类外国高端人才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以使用承诺制,由个人签署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代替无犯罪记录证明。

本文所指的常住国(地区),是指最后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的非国籍国(地区),不含中国境内。

本文所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是指外国申请人最后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中国境内城市。

外国申请人已经离境,在境外申请工作许可通知的,一般要求提供境外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上一条:申请人证书或证明材料上登载的姓名与所持护照姓名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下一条:申请材料中提到的体检证明,具体有什么要求?是否可以入境后再体检?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