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是申请材料中的关键信息,是辨识和区别不同自然人的重要依据之一。姓名变更是重大变更事项,已经获得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在工作许可有效期内发生姓名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许可变更。 一般情况下,所有其他正式支撑材料(证书、证明、公函等)均应以护照姓名全名一致,不应随意使用缩写姓名、昵称,使用英文姓名时应与护照机读码区标识的英文名称为准。
因宗教、风俗、习惯等原因,学位/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过往证明材料登载姓名附加冠以父姓、母姓或省略中间名,以及因国籍变更导致学位/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过往证明材料登载姓名与护照登载姓名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出具本人签字的承诺书,书面承诺该证书为本人合法持有,聘用单位应当在申请公函中说明上述有关具体情况。
因婚姻或个人原因发生姓名变更,导致学位/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过往证明材料登载姓名与护照登载姓名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姓名变更的支撑依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婚姻登记证明、法院或其他官方机构出具的姓名变更登记证明等),姓名变更支撑依据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中国港澳台地区为当地公证),或经外国驻中国使领馆非宣誓性认证。
护照登载姓名无中间名,但学位/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过往证明材料登载姓名中出现不属于父姓、母姓等宗教、风俗原因的中间名,须提供姓名变更支撑依据,否则不予采纳该证明材料。
学位/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过往证明材料登载姓名为本人昵称、出现拼写错误等过失签发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向证书颁发机构申请重新签发正确姓名的证书。
上一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正式实施后,如何注册?原有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相关申请如何衔接?
下一条:申请材料中提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具体有什么要求?外国人已经在境内的是否可以免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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