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2018-05-06  点击:[]

外国留学生行为准则

一、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重教师和工作人员;

四、同学间互相尊重,团结友好;

五、爱护公共财务,保护公共设施;

六、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七、遵守中国政府有关法令和规定;

八、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九、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入学须持武汉科技大学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简称JW201表或202表)、X签证(即学习签证)和体检表(原件),按规定日期到武汉科技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道者,入校后应说明原因并办理补假手续。未办补假手续者,以旷课论。开学后一个月内不报道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所持体检表和化验单,须经武汉卫生检疫局认证,认证合格者,方可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体检,费用自理。

第四条留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在七天之内付清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交纳学费、住宿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报到时,交2寸免冠彩色照片8张,填写《入学登记表》,领取学生证和校徽。

第六条新生持健康证明、护照、入学通知书(复印件)、JW201表或JW202表(复印件)及手续费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去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证》。逾期不办证者,公安局将课以罚款。从国内其他院校转学来校的新生,须在10日内,持护照、《外国人居留证》、转学证明和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迁入、延期手续。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应按期持学生证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国际交流合作处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年的学籍。

第八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入学者,不准注册。

第九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入班学习后,不适应所在班学习者,可在开课后两周内向任课老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调入相应的班次。逾期一律不予调班。

第十一条需选修其他课程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名登记。每门课报名者在5人以上才开班、上课。

第十二条要求入文科各专业学习的学生需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6级标准,入理科各专业学习的学生需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3级标准。若用英语学习,则需导师测试即可。

第十三条对入系生的其他规定和要求与所在院、系的中国学生相同。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应占60—70%;平时成绩一般占30— 40%。包括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等。

第十七条学期课程必须经考核及格(60分以上),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年或学年以上的课程,必须各个学期的成绩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和考查者,因事先持有关证明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批准。凡经批准未参加期末考试者,可凭证随低年级学生参加缺考课程期末考试。对必修课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其成绩和学分均以零分记载,必须重修并在学生成绩表和学籍表中注明该门课程“舞弊”或“旷考”字样。对考试舞弊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三)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修养的时间占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查,学校批准。凡学校批准的休学学生应及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国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2. 学生休学回国,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应在两个月前将恢复健康证明寄到国际交流合作处,经复查合格、同意、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2. 学生休学期间,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来华办理复学手续。

(四)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 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3.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等严重疾病者。

第二十七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明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五)学习纪律

第二十八条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无故缺席。

第二十九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本人须向本班班主任提交请假条(病假须有医生证明)。未请假而缺课者,以旷课论。

第三十条留学生享受中国公共假日及圣诞节一天假期。

第三十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查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将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 有盗窃行为而屡教不该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4.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历证明。

(六)毕业、提前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总学分,准予毕业或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毕业班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或报考研究生:

1. 取满总学分,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2. 主要课程(含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3. 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学生未取满总学分而离校者经本人申请,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肄业、结业离校的学生,有未修合格的课程需返校补修者,只能随在校学生参加有关课程的期末考试,不能单独补考;取满教学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者,学校补发毕业证书。

(七)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十条 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四十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学生毕业时,未取满总学分者;

2.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包括考试舞弊)或其他原因受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者;

3. 以结业证明换取毕业文凭者;

外国留学生生活管理和服务

(一) 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条现安排居住的房间只允许已注册的留学生本人居住,留学生不得私自留宿任何客人,一经查出,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条每位留学生需按时交纳房租费。

第三条房间的全部设备(见各宿舍内登记清单)不得转借、污损、拆装。如有遗失、损坏、照价赔偿(见各宿舍内设备价目表)

第四条保持宿舍的安静,不得高声喧哗,不得高声播放收录机,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五条保持室内外及楼道的清洁卫生,不许在公共场所乱推乱放杂物。各房间的垃圾一定要放到垃圾桶内,不得随地乱扔。更不得从门窗扔垃圾,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

第六条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电炊具只限在厨房使用,严禁在卧室使用电炊具。

第七条宿舍内的水、电如出现故障,要及时到总服务台登记,以便及时修理。

(二) 外国留学生宿舍会客制度

为保持留学生宿舍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留学生宿舍的安全,根据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条例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来访客人,一律出示可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或护照),经验证登记后,可在会客室会客。如确需到宿舍会客者,由服务台值班人员与被访者电话联系确认后,经登记并将证件放置服务台,方可进入被访者宿舍。

二、任何来访人员不得在留学生宿舍留宿,确因需要留宿者,必须到宿舍管理科另行安排住宿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外地院校的留学生需在宿舍住宿者,本人必须持证件主动到服务台办理住宿有关手续,否则,不予接待。

四、未带任何证件或不出示证件者,谢绝会客。

五、所有来访客人,晚22:30时前必须离开宿舍区。

六、严禁在会客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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