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工作,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拓展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平台,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
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出国研修选派工作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服从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及提高教学、
科研、管理总体水平的需要。
第三条 重点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在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内容应与其专
业研究方向保持一致,确保研修实效。
第二章 资助计划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中青年教师国际交流合作培养专项经费,每年列入学校专门预算,鼓励资助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培训和研修,派出身份主要有: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等,出国期限不低于 3 个月(含),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出国时间不足 3 个月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团队建设需要,制订研修计划。出国培训和研修应选择发达国家或地区与我校对等或以上水平的高校,重点支持到国外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导师原则上在本学科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学术水平。
第六条 每年适时进行公开遴选,根据申报情况确定选派人数。优先资助申报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以
及湖北省教育厅地方合作项目和高校青年教师项目但未获批的人员。湖北省教育厅高校青年教师项目获批人选直接纳入支持名单。
第三章 申请选拔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学校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身心健康,作风正派;
(二)在校工作满 2 年,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5 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申请专业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优先考虑重点学科或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创新团队成员以及学校扶持的新兴学科的学术骨干、各级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及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主讲教师。外语水平原则上须达到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的有关规定;
(三)曾公派出国留学的教职工,回校工作满 5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在职攻读博士人员、博士后进站不满 1 年人员、正在国(境)
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不列入选派范围。
第八条 项目推荐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支持。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派出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三)部门审查。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考察遴选。管理人员须经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四)学校审定。学校审议通过后,确定派出人员。
第四章 选派人员管理
第九条 派出人员按照“签约派出、合同管理、违约担责”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派出前管理:
(一)派出人员须参加国家、湖北省或学校组织的行前培训,不参加行前培训的原则上不予派出;
(二)派出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协议,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签证、机票等信息。
第十一条 派出期间管理:
(一)派出人员须严格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我校和研修单位的校纪校规,维护祖国荣誉,不参加任何损害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不从事与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
(二)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出国教师的管理工作,定期与在外研修教师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动态,关心其生活情况,
指导其开展课题研究和课程学习;
(三)派出人员须按期完成研修任务,积极参加外方教学、科研活动,学习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先进的教学、科研方法,与国外同
行和高校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促进本学科和学校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教职工留学期间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主题发言,参与国际学术交流;
(四)派出人员一般不得变更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和留学身份。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人员,须提前 3
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研究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不能改变留学身份和留学国别。
第十二条 返校管理:
(一)按期归国后 1 周内向人事处申请办理销假并恢复上岗;
(二)选派人员返校报到之日起计算服务期,并与之前和学校签署的其他协议的服务期累加。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在外期间,工作量可不作要求,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学成回国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学术研修书面总结
报告,并以报告会的形式向学校师生汇报学习成果。
第十四条 出国研修采取协议管理,出国研修 6 个月以上的人员,需完成协议考核任务中第 1 条及第 2-7 条中的任意一条,并在研修
期间或回国返岗工作 12 个月内完成,考核任务如下:
(一)完成一份国外大学所在专业的教学科研调研报告(含培养方案、教学环节、使用教材、教学方法、科研方向与特色等),并由所在单位组织开展交流讲座;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校第一单位发表(含录用)A类期刊论文 1 篇;
(三)主持申请获批 1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际联合项目;
(四)编写出版 1 本外文教材,或完成 1 部专业译著,或讲授一门全英文/双语课程;
(五)促成学校或所在单位与其出国研修单位签署教学科研或人才培养的合作协议;
(六)推荐并成功引进 1 名世界 200 强高校博士或博士后到我校工作,或邀请 1 位本专业领域国际知名学者到校学术交流;
(七)与上述相当的其他研修成果。
第十五条 选派人员的出国研修考核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负责,出国研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核减报销支持经费。选派教师出国研修效果良好的单位,酌情增加所在单位的派出指标;选派教师出国研修未完成访学任务或效果较差的,酌情减少所在单位的派出指标。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无出国经历的公派研修人员国内语言培训费用一次。培训取得外语合格证后,学校报销培训费、书费、资料费、住宿费、培训往返旅费 1 次。总额为 1 万元包干使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未取得培训合格证者,培训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出国经费由学校、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额度根据出国时间长短和派出的国家或地区,由学校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
学资助标准审批核定,实行包干使用或在学校审批核定的额度和用途范围内据实报销。总经费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万元/人,额度内费用按学校 80%、所在单位和个人各 10%承担,超出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出国期间,前 6 个月(含 6 个月)内,薪资待遇全额发放;从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基本工资等全额发放,基
础性绩效和责任奖励绩效减半发放。自出国的第 13 个月起,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停发绩效。超过项目资助期限的,停发所有工资、绩效和资助。
第十九条 教师完成出国计划,按期回校报到上岗后恢复工资待遇。回国考核通过后,报销出国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原《武汉科技大学“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资助项目”实
施办法(试行)》(武科大人〔2007〕53 号)文件废止。校内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